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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决定

行业动态 来源:人民网-人民日报时间:2013年02月25日

北京2月8日电 国务院决定对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
 
  将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中的“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:“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,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,根据情节轻重,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 
 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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